財綜〔2013〕57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綜〔2013〕57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3年11月24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5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10年,財政部先后印發了《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和《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概念、使用對象、適用范圍、管理要求、監督檢查等做出了統一規定,從制度上規范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范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單位反映,針對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付款單位往往需要收款單位提供票據。同時,也存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不規范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加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按照財綜〔2010〕111號文件的規定,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二、行政事業單位取得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暫可向付款單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綜〔2010〕1號、財綜〔2010〕111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的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利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會費收入、捐贈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也不得利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
四、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財綜〔2010〕1號、財綜〔2010〕111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結合管理實際,進一步細化可否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行為,便于用票單位執行。要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政策的認識和理解。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制止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亂收濫支行為,切實規范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財綜〔2012〕104號)要求,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納入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實行票據印制、發放、使用、保管、檢查核銷、銷毀的全程監管,切實改進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手段,提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水平。各用票單位要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充分利用電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財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