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
(2024年9月21日)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為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要素潛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兼顧效率與公平,以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為主線,以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為目標,破除公共數據流通使用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激發共享開放動力,優化公共數據資源配置,釋放市場創新活力,充分發揮數據要素放大、疊加、倍增效應,為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提供堅實支撐。
工作中要做到:堅持政府指導、市場驅動。加強政府指導和調控,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有效擴大公共數據供給,提高公共數據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堅持尊重規律、守正創新。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推動共享開放,探索開展依規授權運營,完善資源開發利用制度。堅持系統推進、高效協同。加強頂層設計,厘清部門和地方的管理邊界,逐步形成權責清晰、條塊協同的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格局。堅持加快發展、維護安全。推動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相結合,將安全貫穿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防范各種數據風險。
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制度規則初步建立,資源供給規模和質量明顯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不斷豐富,重點行業、地區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取得明顯成效,培育一批數據要素型企業,公共數據資源要素作用初步顯現。到2030年,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制度規則更加成熟,資源開發利用體系全面建成,數據流通使用合規高效,公共數據在賦能實體經濟、擴大消費需求、拓展投資空間、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發揮。
二、深化數據要素配置改革,擴大公共數據資源供給
(一)統籌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完善政務數據目錄,實行統一管理,推動實現“一數一源”,不斷提升政務數據質量和管理水平。推動主動共享與按需共享相結合,完善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做好資源發布工作。強化已有數據共享平臺的支撐作用,圍繞“高效辦成一件事”,推進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不斷增強群眾和企業的獲得感。
(二)有序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政策體系,明確公共數據開放的權責和范圍,在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規有序開放公共數據。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編制公布開放目錄并動態更新,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數據,鼓勵建立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受理反饋機制,提高開放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和機器可讀性。
(三)鼓勵探索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落實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授權機制。加強對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管理,明確數據管理機構,探索將授權運營納入“三重一大”決策范圍,明確授權條件、運營模式、運營期限、退出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實際采用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等模式,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數據管理機構要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指導監督運營機構依法依規經營。運營機構要落實授權要求,規范運營行為,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服務,嚴禁未經授權超范圍使用數據。加快形成權責清晰、部省協同的授權運營格局。適時制定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
三、加強資源管理,規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四)健全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制度,依托政務數據目錄,根據應用需求,編制形成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登記管理。提高公共數據資源可用性,推動數據資源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開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強化數據源頭治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實現數據質量可反饋、使用過程可追溯、數據異議可處置。
(五)完善運營監督。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披露機制,按規定公開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授權運營情況。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能力清單,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實施與其他經營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建立健全價格形成機制維護公共利益。發揮好價格政策的杠桿調節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指導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有條件無償使用。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經營性產品和服務,確需收費的,實行政府指導定價管理。
四、鼓勵應用創新,推動數據產業健康發展
(七)豐富數據應用場景。在市場需求大、數據資源多的行業和領域,拓展應用場景,鼓勵經營主體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提供服務。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條件無償使用公共數據開發公益產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務。支持人工智能政務服務大模型開發、訓練和應用,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
(八)推動區域數據協作。落實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部署,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長江中游城市群等創新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促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發展,培育新興產業。探索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區域合作和利益調節機制,支持東中西部地區發揮比較優勢,在數據存儲、計算、服務等環節開展區域協作,共享數據要素紅利。
(九)加強數據服務能力建設。加強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數據利用方式向共享匯聚和應用服務能力并重的方向轉變。推進多元數據融合應用,豐富數據產品和服務。研究制訂數據基礎設施標準規范,推動設施互聯、能力互通,推動構建協同高效的國家公共數據服務能力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場內交易模式,統籌數據交易場所的規劃布局,引導和規范數據交易場所健康發展。
(十)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將數據產業作為鼓勵發展類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支持數據采集標注、分析挖掘、流通使用、數據安全等技術創新應用,鼓勵開發數據模型、數據核驗、評價指數等多形式數據產品。圍繞數據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數據要素型企業。聚焦算力網絡和可信流通,支持數據基礎設施企業發展。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數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發展,凝聚行業共識,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五、統籌發展和安全,營造開發利用良好環境
(十一)加大創新激勵。明確公共數據管理和運營的責任邊界,圍繞強化管理職責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在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按照管運適度分離的原則,在保障政務應用和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承擔數據運營職責的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企改制,試點成立行業性、區域性運營機構,并按照國有資產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研究制定支持運營機構發展的激勵政策。
(十二)加強安全管理。強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對數據資源生產、加工使用、產品經營等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類分級、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體系,開展公共數據利用的安全風險評估和應用業務規范性審查。運營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公共數據安全。加強技術能力建設,提升數據匯聚關聯風險識別和管控水平。依法依規予以保密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直接進入市場。
(十三)鼓勵先行先試。充分考慮數據領域未知變量,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支持在制度機制、依規授權、價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積極探索可行路徑。充分認識數據規模利用的潛在風險,堅決防止以數謀私等“數據上的腐敗”,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糾正,對失誤錯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維護公共數據安全。
六、強化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數據工作的全面領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組織實施,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強化工作協調,統籌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工作。國家數據局加強工作統籌,動態掌握全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十五)強化資金保障。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數據基礎設施、數據安全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統籌安排數據產品和服務采購經費。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數據要素型企業和數據基礎設施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十六)增強支撐能力。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統籌數據領域標準體系建設管理,組織開展相關標準研制、宣傳、執行和評價。依托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開展數據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關鍵技術研究和攻關。加強數據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將提高做好數據工作的能力納入干部教育培訓內容。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公共數據國際治理規則、國際標準制定。
(十七)加強評價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績效考核,依法依規向審計機關開放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開發利用情況。鼓勵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成效評價和第三方評估,加強經驗總結和宣傳推廣,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