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監督〔2024〕14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監督〔2024〕14號
省級各部門:
為規范我省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工作,提升價款結算審核質量,提高財政資金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6月11日
浙江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一、為規范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工作,提升價款結算審核質量,提高財政資金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納入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接受工程價款結算的財政監督,相關參建單位及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配合工程價款結算的財政監督。
三、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重點關注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四、工程價款結算財政監督采用抽查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抽查監督為事后監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資項目,對其工程價款結算質量開展監督檢查。重點監督屬于事中監督、過程監督,選取部分重大項目,在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審核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及時開展監督。
五、抽查監督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省財政廳對照上一年度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抽取一定比例項目作為財政監督對象,向項目建設單位下發《工程價款結算抽查監督函》。
(二)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將該項目已審定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送省財政廳進行監督審查。因項目跨年度實施等因素,抽選項目本年內未完成價款結算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繼續監督。
(三)省財政廳對工程價款結算進行監督審查,同時根據項目核減率、超合同價、送審時長等主要指標,對項目建設單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反饋或移送。
六、重點監督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省財政廳對照省本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選取部分投資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對項目建設單位下發《工程價款結算重點監督函》。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規范等開展價款結算審核。省財政廳及時跟進結算審核工作,對其審核口徑、審核質量、政策標準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審定工程價款結算造價。
七、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價款結算審核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結算資料的檢查把關,并對結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要認真落實財政監督意見書中相關問題的整改。
項目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加快建立本部門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監督機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督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八、對監督發現違反政府投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財政部門向項目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反饋,并按照財會監督協同機制要求,視情向省委巡視部門、審計部門反饋。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犯罪的,依規向紀檢監察機構移送問題線索。
發現相關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失責等問題的,依規向其行業主管部門反饋,由其依照中介機構管理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九、根據工作需要,省財政廳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協助開展監督,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價款結算監督辦法。
十一、本辦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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