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威馳外資企業服務中心代理服務指南
鄭州外資企業注冊常見問題解答
公司聘用外國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關于聘用外國員工程序的問題
關于聘用外國人,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外國人的界定: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外國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故確定員工是否屬外國員工的依據是其擁有的國籍。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本身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外國人就業規定》第七條規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國人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三)無犯罪記錄;(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3、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如聘用外國人必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即向與用人單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獲準后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同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該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二、用人單位與外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宜的處理
(1)如聘用外國人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該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但是該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與聘用國內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1、與外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不可以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直接續訂,必須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方可續訂:“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準并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3、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外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
(2)如該外國人系由在國外有總部的用人單位總部派遣到國內工作,建議國內用人單位與總部明確在該員工的派遣方面的相關問題,包括派遣時間、工資待遇等。從理論上說,該外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系與總部建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系勞務關系。經向勞動部門咨詢,如系由總部派遣,用人單位無需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由境外派遣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相應的證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翻譯件由用人單位蓋章。
三、關于用人單位與外國員工發生勞動爭議適用法律的問題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勞動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