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條款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1、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 ,本公告“22.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尚未單方面規定稅收饒讓抵免,……,經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在其申報境外所得稅額時視為已繳稅額(參見示例六)。”中“經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內容廢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附件《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1)點;)(附件《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2)點①中“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第(2)點②;第(2)點③中“項目合同復印件等”)(附件《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九條第30項第(4)點①、②)自2023年2月1日起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發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計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境外所得稅 收抵免操作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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